广东企业间借贷纠纷如何维权?

在广东省,企业间发生借贷纠纷时,维权途径主要包括协商解决、仲裁和诉讼。首先,债权人应收集所有证据,如借条、转账记录等,以证明借贷关系和金额。接着,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。如果协商无果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或申请仲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零四条,债权人有权主张债务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,并可请求解除合同。在诉讼中,债权人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。如果债务人存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,如转移资产、虚假破产等,债权人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六百二十条,请求法院认定其行为无效,并追究相关责任。法律依据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,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的;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;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;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;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零四条,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。未按期履行债务的,除另有约定外,债权人可以主张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二十条,债权人在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裁定令债务人停止转移其重大财产,或者在必要时,扣押或者attachments其重大财产,以确保债权的实现。但是,这种请求应当在诉讼开始后、终审判决前提出,并且应当提供担保证明。法院经审查,认为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,应当作出裁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二十四条,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其债务人的行为进行调查,以发现和保存证据。这一请求应当在诉讼开始后、终审判决前提出,并且应当提供担保证明。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,应当作出裁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二十五条,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,以实现其债权。这一请求应当在诉讼开始后、终审判决前提出,并且应当提供担保证明。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,应当作出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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